2月12日,足协官网发布了《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宣布球员的买断费用视为转会费用,按规定收取调节费。对于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行为,足协将给予扣除2018赛季积分的处罚(最高扣除15分),同时暂停球员参赛资格。该规定从2017年夏窗转会期开始算起。
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在转会过程中,采取支付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方式,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已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新俱乐部在办理球员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名引进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相关内容。
(二)采取俱乐部支付、或球员支付、或第三方机构支付等形式和方式,已支付原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付款凭证。
二、新俱乐部与其所引进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签订球员“租借变转会”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该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租借费、转会费总额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新俱乐部在办理球员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俱乐部与球员原所属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合同。
(二)上述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时,新俱乐部的付款凭证。
三、中国足协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俱乐部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查。
四、中国足协将分别于2018年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足协官网,对2018年冬季、夏季注册转会期内完成转会手续的球员进行公示。
五、对于俱乐部在转入球员的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中国足协对该俱乐部给予扣除2018赛季联赛积分的处罚,按照如下标准具体执行。
(一)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在4500万元人民币(外籍球员)或2000万人民币(国内球员)以内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1分;
(二)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外籍球员)或2000万人民币(国内球员),在9000万元人民币(外籍球员)或4000万人民币(国内球员)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3分;
(三)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外籍球员)或4000万人民币(国内球员),在1.8亿元人民币(外籍球员)或8000万人民币(国内球员)以内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6分;
(四)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外籍球员)或8000万人民币(国内球员),在3.6亿元人民币(外籍球员)或1.6亿人民币(国内球员)以内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10分;
(五)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3/6亿人民币(外籍球员)或1.6亿人民币(国内球员)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15分。
六、本规定自2018年冬季注册转会期起施行。对于在2017年夏季转会期内俱乐部办理球员转会和租借过程中,存在本规定之情形,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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