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中国足球协会青训中心授牌及青训总监聘书颁发仪式举行。北京、上海、武汉、延边等15个青训中心获批为“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辽宁、深圳、四川三地被授予“足球田径混合选材基地”;徐根宝、海斯特琳娜、达米亚诺、李树斌、孙雯、肇俊哲、杨玉敏分别受聘为青训顾问、全国青训总监和地区青训总监。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中国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足协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张剑,中国足协副主席李毓毅,中国足协副主席、全国校足办主任、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及部分中国足协执委出席会议并为相关单位授牌、为相关个人颁发聘书。仪式上,中国足协副秘书长、竞赛部部长戚军还介绍了中国足协关于加强青少年培训、补偿、转会管理系列新举措。
会议上发布《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意见》当中,足协发布了八点新要求。具体如下
一、加大对未满16周岁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力度
意见对《转会规定》中“只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球员方可进行国内转会”条款中的例外规定进行调整,将例外规定中的“工作证明”调整为“社保凭证或个税缴纳证明”,即“新转入球员单位应提供球员监护人在新单位所在城市至少6 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凭证或者记录文件”。
二、调整原青少年球员国内培训补偿年龄限制的内容
意见对《转会规定》中可获得培训补偿的起始年龄由原12周岁调整为8周岁,即球员从8周岁至21周岁期间,培训过该球员的单位均可依据相关注册记录获得国内培训补偿费。球员8周岁至11周岁的培训补偿费用标准按照第四类别俱乐部标准计算。
三、调整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
根据近年来国内青训投入总体情况与青少年球员转会市场价格,对《转会规定》中的培训补偿标准进行如下调整,即:第一类别俱乐部(中超) 50万元人民币/年; 第二类别(中甲)25万元/年; 第三类别(中乙或12-15周岁) 10万元/年;第四类别(其他俱乐部或8-11周岁) 2万元/年。
四、增加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
业余球员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4年,若该培训单位能够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且同时可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则该培训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不长于两年的工作合同。如果球员无正当理由拒签,则足协可对球员处以24个月的停赛处罚。
五、提供索取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相关政策保障为提高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原《转会规定》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相关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一) 新签工作合同或新转入球员的俱乐部应在注册完成后30天内,依据球员培训履历和培训补偿标准向球员所属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若俱乐部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的,则球员原培训单位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若新俱乐部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前述款项支付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其进行处罚;
(二) 可获得培训补偿的培训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 为已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或备案的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社会足球培训机构、地方足球协会等。
六、加强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管理
为加强青少年球员与培训|单位对双方所签订培训协议的履约意识,对尚在培训协议有效期内青少年球员的国内转会行为规定如下:
(一) 青少年球员应先与原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解除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禁止办理国内转会;
(二) 青少年球员与培训单位就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七、严厉打击通过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
意见提出严厉打击通过利用国际足联对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条件的相关规定,操纵尚在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进行“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等逃避行为,特增加如下规定:
无论何种原因,球员在其23周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若该球员在此次转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球员将被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一) 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的;
(二)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权利的。
八、加大对恶意逃避培训补偿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培训协议已到期的球员,但欲通过转会至低级别俱乐部再“跳板”到高级别俱乐部的形式来恶意逃避培训补偿的行为,制定如下规定:
球员签订首份工作合同后24个月之内再次转会的,若新转入俱乐部所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高于首次签订工作合同俱乐部的,则新转入俱乐部应按本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再次向该球员所有培训单位支付相应培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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