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暴走健身发生车祸,法律责任该如何判定

2017-07-14观点戎朝

2017年7月8日,山东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导致1死2伤。事发后,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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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主体有三:暴走团成员、暴走团组织者、肇事司机。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这三者究竟该谁来承担法律后果?


暴走团成员承担什么责任


从上图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暴走团成员暴走地点是在马路上,而且是在主路内侧车道上,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等。暴走团成员均是成年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主路内侧车道上行走的危险性,依旧在马路上暴走,对这起事故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暴走团成员叙述,此次占用车道是“事出有因”,主路两侧均在修路,无法通行,所以才占据内侧车道,但此原因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责任的原因,其依旧要为占用内侧车道引起的此次事故负责。


有许多网友认为暴走团成员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导致被撞是“活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显然这种说法过于情绪化。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完全没有过错,也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究其原因,行人在道路上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


此次事故中,暴走团成员显然是具有过错的,但是这一过错并不能导致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学术上称之为“与有过失”,即促成过失、过失相抵或者受害人过错,其含义是受害人对自己的安全失于通常的注意,减少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即符合这种情形。


肇事司机责任如何判断


此起事件中,肇事司机并非毫无过错。虽然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有错在先,但是如此明显的一群人,且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当时并没有很多车辆同时通行,司机完全可以绕到右侧道路通行,怎么就偏偏撞上了正前方的人。司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负有注意义务,辨识危险,控制行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次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显然司机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因,暴走团成员占据车道是次因。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应以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有网友认为暴走团有错在先,司机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太不公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违法、严重后果、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司机撞人这一行为显然是违法的,造成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过错行为与这一严重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可见将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是有法律依据的。


暴走团组织者


此次事故中,暴走团成员统一着装,队列整齐,显然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活动,那么组织者对这起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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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涉事暴走团为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但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称其并未组织暴走活动,只是提供了服装,倘若其只是服装提供者而非组织者,其与此事故无关,无须承担责任。但其真的就只是服装提供者吗?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显然要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显然让暴走团占据内侧车道暴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道路两旁修路并非其抗辩的理由,道路修路完全可以去附近学校的操场、公园、广场或者干脆取消此次活动,而不是占据车道进行暴走。但其并非直接导致成员死亡、受伤的侵权人,其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不管是暴走团成员,肇事司机还是组织者都应该会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希望此次事故能够给健身组织敲响警钟,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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