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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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新华网


据新华社2016年12月25日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官网转发了该法全文。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不少法条涉及体育设施、体育活动、体育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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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育总局官网截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中明确,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体育场馆属于公共文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在该法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条中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问题,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针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居委会、村委会,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再到学校、军队,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另外,国家还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四十八和第四十九条,《公共文化保障法》还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第五十四条则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声明:本文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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