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朝律师专栏:替跑者猝死事件中各方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2016-12-19观点懒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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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举行的2016厦门(沧海)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上,两名参赛者猝死,而其中一位参赛选手是替跑者。替跑者的存在由来已久,尤其是在马拉松赛事上,此次猝死事件的发生让替跑者成为焦点进入大众的视线,引发大众的讨论。那么就此次事件,谁应该为其死亡承担责任?如何防止替跑者?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


主办方赛前防范


12月17日,中国田径协会发布了一则通知《中国田径协会关于加强马拉松赛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一条加强赛前、赛中、赛后的人身安全以及防猝死工作,要求赛前加强预防告知工作,赛中加强医疗救治部署。还不知道这一亡羊补牢的行为是否会起到强大的作用,但在一定层面上表明了官方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一事件确实是较为严重的事故。


由此可见赛前预防告知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我们来看下此次厦门海沧半马主办方是否尽到了赛前防范的义务。根据《2016健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竞赛规程》第八条参赛办法,对于参赛者的要求有二,一是年龄要求:限1998年12月10日以前出生;二是健康要求:身体健康、经常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无不适合运动的疾病,主要是心脏疾病。但在此竞赛规则中笔者并没有发现任何需要参赛者提交健康证明的内容,也未曾发现任何有关体检的内容。同样在《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报名须知》中也无任何有关体检的条文。而一般马拉松赛事主办方会要求参赛者进行体检,如《2016上海国际马拉松报名须知》中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中要求参赛者持报名确认单至医疗机构体检。


笔者认为主办方要求参赛者体检并出具相应体检报告是其赛前防范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于体检报告也不能停留在形式主义的层面上,主办方应统一体检项目的标准,严格执行,防止猝死事件的频频发生。此次厦门海沧主委会无任何体检的要求,笔者认为说其尽到了赛前防范的义务实在是牵强。


赛中医疗部署


根据《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七条举办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规定:(8)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然而对于具体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的规定笔者并没有查询到具体的条文。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导致形同虚设的结果。那么在此次事件中,救援是否及时呢,根据相关报道,医疗志愿者和医师在2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并没有错过黄金四分钟,因此笔者认为,厦门海沧半马主办方在事件发生时,对其进行及时救援,尽到了合理义务。


关于替跑者背后的法律问题


此事件发生后,中国田径协会发布的《中国田径协会关于加强马拉松赛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加强赛风赛纪管理,严禁私自转让(卖)或接受转让(买)参赛名额,一经查出,对违规者终身竞赛,并自负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而《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参赛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弄虚作假以谋求赛事名次奖金、运动员等级等情况,首次由中国田径公告违规者名单,并禁止参加中国田协注册赛事2年。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终身禁止参加中国田径协会注册赛事。


对于参赛选手与替跑者的惩罚明显加重了,但《通知》的效力显然比《办法》的效力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吓的作用,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认为还是会根据《办法》来惩治相关的违规者。在《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违规处罚名单》中可见对于转让号码簿的选手进行了两年竞赛的处罚,对于替跑者并没有什么处罚。而对于造成替跑者猝死的选手,永久禁止其参赛。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替跑者屡禁不止,从而引发这一严重事件的发生。


那么替跑者与转让者之间有何关系呢?首先是第一种情况,替跑者并非为了转让者的利益去参赛,比如有些人可能错过了赛事的报名,但又特别想参加比赛,此时可能会使用转让者的资格参加比赛,这种情况也并非少数。那么这种情况下假设替跑者猝死,那么谁该为其死亡承担责任呢?


首先是主办者,主办者作为赛事的承办方,对于赛事参加者有审核的义务,需要对比报名人与实际参赛者是否为同一人,然而这在实践中却是一个大难题,参赛者成千上万,利用人工比对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借助先进的工具比对,由于基数的庞大,比对也将耗费较长的时间。但是比对难并不意味着主办方可以推脱责任,其负有比对的义务,至于实践中如何可行有效的操作是另一码事。显然主办方不曾进行过比对,由此导致的猝死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是转让者,转让者转让资格可能是无偿也可能是有偿,在这一过程中,笔者认为转让者对于替跑者的猝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为其死亡承担责任,对于责任承担多少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两个因素决定,转让是否有偿与是否审查替跑者的身体状况,假设转让者的转让是无偿的,同时也进行了审查,那么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应该是相对少的,假设转让者是有偿的,同时未进行审查,那么其承担的责任应该是相对多的。


第二是那些与转让者存在利益交换,为转让者利益参赛的替跑者。笔者认为此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有两个主要的判断标准,一是雇佣契约标准,二是控制监督标准。根据雇佣契约标准,转让者与替跑者之间可能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但口头的亦有效,倘若转让者支付了对价,更能证明其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二是控制监督标准,一般转让者让替跑者参赛,往往是希望能够获得某种资格或某种名次,因此替跑者是为了转让者的利益,这足以证明转让者实施了指示、监督和控制的行为,可以证明其二者存在雇佣关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替跑者猝死,转让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替跑者身体状况的审核对其承担责任的多少存在一定的影响,但对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影响。


最后,这一事件为违规者与主办者敲响了警钟,然而对于违规者的问题,是建立转让制度还是彻底规制违规者,不管是哪条路,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样的惨剧,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处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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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戎朝律师,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超电视转播权项目(即中超80亿项目)主办律师,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曾任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静安区律工委委员、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等,是多年全国级别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的主办律师。


经典案例包括:2016-2020年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伙伴的项目主办律师律师(即中超80亿项目),中超联赛直播侵权案、2008年北京奥运圣火耀珠峰盗播案、全国首例音乐P2P案件(Kuro案)等的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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