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评阿联换鞋风波:真正的契约精神支持易建联们的抗议

2016-11-03观点懒小熊

微信截图_20161103153729.png


从高调签约NBA到不足三月即分道扬镳,阿联近日频频占据体育新闻头条。当人们逐渐接受了与NBA解约的事实,关注点随即转移到其是否能在超过注册期限的情形下,破格参加CBA本赛季的比赛。2016年11月2日,阿联代表广东出现在CBA联赛第二轮对深圳的赛场上,本应尘埃落定,却又因一起“换鞋风波”,令阿联重新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由于在该场比赛第二节时当众脱掉CBA规定穿着的官方赞助李宁鞋,换上其个人赞助商耐克为其定制的球鞋,阿联因违反CBA本赛季必须穿着李宁鞋的规定而被禁止重新上场。尽管在第三节阿联获准上场,但广东队本占优势的比赛节奏已被打乱,最后以一分之差憾负深圳队。这样的结果,令阿联受到“为鞋抛弃队友”的指责;而其在换鞋后因被阻止上场而径直离开、回到更衣室的画面,更是催生出类似“刚回国就耍大牌”等意味深长的评论。

尽管资料显示广东宏远俱乐部早在10月30日便已向CBA提交申请,以阿联“脚部跟腱劳损,需要穿着特定用鞋,否则容易受伤”,望CBA批准他穿着个人特定用鞋,赛场上的风波表明俱乐部并未与CBA协商成功——这也不难解释为何阿联在赛前训练时穿着耐克鞋,而在最后热身及开始比赛时,换上了李宁鞋。阿联解释换鞋确实是因为跟腱有伤,也曾因为穿错鞋导致跟踺发炎。他还强调,球鞋对球员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毕竟“鞋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跟技术台在比赛期间请示过,自己的脚受不了,技术台说没办法,要坚持。”看来,俱乐部和阿联本人并非枉顾规则,也都曾努力协商。暂且不论规则本身是否合理合法(下文详细阐述)——即使接受CBA指定球鞋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形成了CBA与球员之间的“契约”,我国《合同法》尚承认情势变更之原则,也即,如契约成立后发生了契约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契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契约且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参考该原则,在俱乐部和阿联努力协商未果,且规定用鞋已影响球员个人健康及比赛表现的情形下,继续强制穿着该球鞋比赛不可谓对球员明显不公平,也与联赛的体育精神背道而驰。由此,即使承认CBA指定球鞋的规定对球员具有约束力(本文并不认同,见下文),因规定用鞋影响发挥甚至致伤而换鞋也并非无据可依。

热门舆论将阿联和周琦拒穿CBA规定用鞋的行为评价为“契约精神缺失”——诚然,CBA新赛季的规定白纸黑字,早在7月就向各俱乐部发出通知,规定球员必须穿着李宁鞋比赛,没有特例。可是,仅因为CBA如此规定即推断俱乐部和球员需无条件遵守,恐怕是对“契约精神”的浅尝辄止,因为,如此解读只停留在规则的表面,却并未追问规则是否形成有效的“契约”。若规则本身与契约精神相违背,其管辖的主体是否有权异议并选择不执行该规则,恐怕并非主流舆论所见的“非黑即白”,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微信截图_20161103153850.png

首先,CBA与赞助商达成的契约是无权在参赛球员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形下为球员创设义务的,包括强制其穿着赞助商球鞋的义务。这是因为契约最古老、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乃“相对性”和合意性。“相对性”是各法系均承认的契约之基石,认为契约的拘束力仅限于当事人,而不得损益第三人。CBA与赞助商只能就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无法对第三方,例如俱乐部或球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在球员未对CBA为其创设义务明知并表示同意的情形下,CBA为其创设的义务(诸如穿着指定球鞋的义务)对球员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尽管CBA可辩称,球员参加比赛即意味着对其规定的全盘接受,形成球员与CBA之间的契约,不接受CBA规定约束自应被比赛排除。但并非所有规定均构成CBA与球员之间的有效契约。以指定球鞋的规定为例,若仅是下达规定,但并未取得球员明确同意(遵守该规定系其参加联赛的资格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难言球员与CBA之间就用鞋达成了任何契约;有关用鞋的强制规定因违反了《合同法》原则(具体可参见第三条、第五条、第四十八条)对球员无效,球员自是有权对该规定提出异议或不执行该规定。当然,为确保赛事的进行,主办方与参赛队员之间有必要达成某些约定。但规范的操作并非“霸王条款”,而需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取得双方的合意。国际奥委会(IOC)的方式或许可资借鉴。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每人都将签署一份《资格条件表》(“Eligibility Condition Form”),该表格列明了奥委会要求参赛运动员需遵守的所有条款,事项涵盖从反兴奋剂检查、肖像权使用到争议解决的各个方面。运动员签署该表格系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前提;而一旦签署,该表格所列条款便形成奥委会与各参赛运动员之间的合同。

该实践是符合法律逻辑的操作方式——事先形成信息对称以达成合意,避免事后纠纷。CBA及我国其他各项联赛若有意向高度职业化发展,应借鉴类似的制度。如CBA对球员有履行义务的要求,可将各项义务列明,要求球员签署确认以作为参赛资格的一部分。例如穿着赞助商球鞋的规定,不愿屈就的球员可选择拒绝签署——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球员们大多对强制球鞋的要求是抵制的。如果拒绝签署的球员人数众多,需要做出改变并与赞助商谈判的则应是CBA自身了。即使CBA事前与赞助商有约定,但因为球员的拒绝而无法履行强制球鞋的义务,利用情势变更的原则,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就其与赞助商之间的合约进行协商,以达成变更或调整。


1478048125601438.jpeg

懒熊体育的富哥专栏在11月1日的文章里主张,“NBA不卖球员的穿鞋权,实际获得了更大的收益”。事实上,NBA之所以不卖所谓的“穿鞋权”,不仅是因为长远的利益问题,也是因为该权利属于球员个人,NBA无权可卖。NBA只能就其自身的权利义务与赞助商达成协议,但无权在与赞助商的协议中规定球员的权利义务。NBA对球员的要求只能通过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合约订明——若要求球员放弃其心爱的战靴,不仅球员不会同意,提出类似的要求也将令NBA贻笑大方。因为,从某种程度上,球鞋与球衣、领奖时的着装要求等相比,与球员个人联系更加紧密。有创意的律师甚至可将自由选择球鞋的权利定义为球员“人格权”的衍生权利——属于球员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攫取。

本文写就之时,阿联发出了道歉的微博。诚然,其“换鞋”时的处理方式可以更加委婉、低调,以减少对赞助商和其他利益方的冲击(以及对阿联自身的冲击)——但这属于危机公关的范畴,可专文另述。单从热议的“契约精神”角度,阿联实则没有必要道歉。他只是使用了很直接的方式,表达了对不合理“规定”的异议,于理可鉴,于法有据。而此次事件被推向风口浪尖也并非什么坏事(除了牺牲阿联自己又一次成为众矢之的),大众热议和公开讨论有利于形成“思想言论的市集”(Marketplace of Ideas),而思想,包括对某些制度的设想,则在这“市集”的吵吵嚷嚷中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最终磨合出更为合理合法又兼顾现实的制度设计。本赛季结束后,CBA与李宁的赞助合约将结束,面临新一轮的赞助商选择及条款谈判。可以预计,赞助条款的新一轮谈判必将考虑近日的“换鞋风波”及各方的反馈,而在已提上日程的篮协管办分离和CBA联赛公司即将正式运营的大背景下,更加规范、更加人性化的联赛制度设计成为职业化愿景的必由之路。由此看来,“换鞋风波”并非坏事一桩,而恰恰是改变的契机。阿联换鞋有理、没错,在谨慎处理公共关系的同时,无需退让,应和其他持相同态度的球员们团结在一起,联合各自的俱乐部,为争取合法权益坚持到底。


声明: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懒熊体育。

评论

还可以输入500个字符

评论

登录后参与评论

全部评论(1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确 认
扫码关注懒熊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