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琦、赵睿互换东家,这只是一个开始。
8月18日23点57分,中国篮协正式宣布,“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广东宏远篮球俱乐部友好协商,充分尊重运动员的意愿,于8月18日达成一致:周琦加入广东宏远篮球俱乐部,赵睿加入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在中国篮协和CBA联赛相关政策和规则框架内,各方统一思想,相向而行,求同存异,经过反复沟通,达成上述合作。”
中国篮协突然放出这则重磅消息,让相当多人始料不及。在此之前,篮球圈各路媒体人苦等两月,从等待仲裁结果到等待交易结果,各种流言满天飞,“周琦去哪儿”的结局版本几乎是一天一个样,反转再反转的消息让“吃瓜”群众们可能都有些消化不良。
由此也能看出,周琦与新疆队的合同纠纷,当中牵涉到的利益相关方相当复杂,各方从自身角度出发,放出不同版本的消息,周琦的去向自然就得反复横跳了。但在舆论发酵得最犀利的时候,周琦的去向依旧没有定论。随着中国男篮前往欧洲拉练,备战世界杯,相关讨论逐渐偃旗息鼓。(延展阅读:冲突升级,关于篮协对新疆队处罚的三点思考 | 法律专栏)
正当大家都将目光投向归化加入中国男篮的李凯尔以及篮球世界杯的时候,中国篮协却选择在周五深夜时分,宣布周琦与赵睿交易达成的消息,应该也是希望低调处理,避免舆论一下子炸开锅。
尽管如此,外界舆论对于这笔交易还是存在一些疑惑。
第一,周琦与赵睿的交易为何由中国篮协来官宣,这样似乎与管办分离的大背景背道而驰。从流程上来说,周琦与新疆队的合同纠纷最初确实是在CBA内部解决,但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后,中国篮协才介入仲裁,只是仲裁结果并未公布。
据懒熊体育了解,此次交易是在中国篮协的调解下促成,中国篮协为此也咨询了体育总局以及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至于中国篮协直接来发布公告,则是考虑到权威性。
懒熊体育也就CBA仲裁以及中国篮协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咨询了来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体育法律师丁涛,在他看来,周琦和新疆男篮的争议发生在新《体育法》正式设立体育仲裁制度之前,当时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是包括足球在内的整个体育行业的问题,针对这些争议仍然得靠协会内部协调解决,因此将这次的交易理解为是篮协仲裁调解的延伸,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理解。
此外,丁涛还表示,CBA近期修订了《标准合同》,无论是本土球员还是外援,在原有的争议解决流程基础上,顺应《体育法》规定,新增了"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条款。但是按照最基本的法理——法不溯及既往,体育总局的体育仲裁委目前还是暂时缺少针对周琦事件介入仲裁的基础前提。
丁涛希望,周琦此事可以推动一系列机制的改革。根据修订后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属于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周琦与新疆队的合同纠纷,其实是运动员在协会的注册管理以及转会相关的纠纷,属于基于职业球员身份而产生的纠纷,因此,体育仲裁机构可以依据该项规定今后受理相关争议,但同时根据新《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如果相关行业协会具有内部救济机制,该类纠纷应当先经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予以处理,否则体育仲裁机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和请求权基础目前都具备,后续各方机构需要探索有效的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
第二,从CBA官方发布的球员注册信息可以看到,赵睿与新疆队签下3年D类合同,周琦与广东队签下1年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也同步互换。但根据CBA公司在7月25日公布的《2023-2024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D类合同最少签署2年”。
据懒熊体育了解,此次交易由中国篮协联动多方进行调解,为了推动交易落地,CBA公司也是特事特办。
因此,对于CBA其他球队来说,这笔交易值得好好研究,对于俱乐部、联赛未来的运作与规划,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中国篮协和CBA公司借此研究创新模式,在面对类似争端时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周琦与新疆队的合同纠纷能推动联赛和劳资双方进一步明晰规则,在此基础上完善整体体系,那此次调解结果的作用也会进一步放大,影响的不只是个别球员和俱乐部。
第三,在此次交易中,广东队拿到了周琦的独家签约权。尽管中国篮协的仲裁结果最终没有公开,但从交易结果倒推,中国篮协和CBA依然承认独家签约权这一规则体系。独家签约权体系实行至今,如果一次仲裁直接否认,牵一发而动全身,会影响整个联盟的运作。
但周琦与新疆队出现合同纠纷,其实某种程度上也证明,独家签约权体系需要更多规章制度来完善,使其能更加合理地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这是CBA需要思考的问题。
从离开休斯顿火箭队开始算起,周琦与新疆队就续约权、转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已经来回拉扯近五年时间。此事历经“CBA联盟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合议庭仲裁——中国篮协仲裁”三个阶段,期间还引发过不少舆论战。(延展阅读:法律视角复盘周琦退赛事件,再论中国体育领域的争议解决|法律专栏)
回看这五年,其实周琦和新疆队都没有得到好处,只能是两败俱伤。
过去两个赛季,缺少了周琦的新疆队在常规赛分别取得了第14名和第17名的成绩,连续两年无缘季后赛。更糟糕的是,新疆队还因为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度退赛,闹得沸沸扬扬。尽管新疆队最终还是得以回归联赛,但这样的场外风波对球员、球队、联赛和球迷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延展阅读:CBA新疆队退出后又回归,几家欢喜几家愁;新疆队基地沉默的16天)
至于周琦,退出CBA联赛后,他过去两年只能辗转澳大利亚的NBL联赛,随后因为上场时间得不到保障而选择离开,彻底陷入无球可打的境地。无法随队训练和规律比赛,尽管周琦正值当打之年,也难以保持最佳的身体状态和比赛感觉。
在这段日子里,周琦除了自己训练、治疗伤病和参与国家队活动之外,在微博上也相当活跃,针对网络上关于自己的种种传言,直接公开辟谣,每次反击都会掀起不小的波澜。但对于球员而言,提升自身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最佳途径还是在球场上,在微博上热度再高,也难以弥补周琦过去两年因为无球可打而流失的商业价值。
当然,作为CBA的头牌球员以及中国男篮的核心,周琦无球可打,对CBA的品牌影响力、中国男篮出成绩等方面也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如今在中国篮协的调解下,周琦交易达成,总算是解开了长时间困扰多方的死结,而且能让四方都得益。
交易达成后,中国篮协能迎来一个不被合同纠纷困扰、更加专心的周琦,CBA能迎来联赛头牌球员的回归,新疆队在现有人员基础上新增一位国家队级别的后卫,广东队的内线获得强有力的补充,获得了冲击冠军的重要筹码。
男篮世界杯开战在即,新赛季CBA的球员注册日期也临近,能在种种限期前解决合同问题,中国篮协和CBA确实付出了不少努力,这也是为了让周琦能全心全意地备战世界杯。
而对于周琦来说,今年的世界杯要比2019年重要得多,如果能打出好的表现,帮助中国男篮拿下明年奥运会的入场券,以这个势头开启新赛季的CBA,就能极大地缓解自己身上的舆论压力,其商业价值必定也会更上一层楼。但如果表现不如人意,周琦就得顶着压力继续备战亚运会和CBA联赛,等待下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
2021年8月29日,周琦在微博写道,“我宣布退出整个赛季,坚持维护球员自身的合理合法权利,这是我作为球员应负的责任,我希望通过我的事情能够让CBA联盟更加规范,真正做到保障球员的合理权利。”
2023年5月18日,中国篮协副主席徐济成在中国篮协媒体日上表示,“周琦这种情况,一定会随着CBA联赛的规范化(改变)。合规合法,这是我们处理一切纠纷的正确途径,不会有其他的方式。”
如今,“周琦去哪儿”终于迎来大结局,这个过程中引发了诸多关于CBA青训体系、球员交易流动、球队运营规范、合同规章制度等多方面的讨论,并且最终以球队交易的形式来解决。这一切将如何影响CBA在规则层面的规范,又将如何影响中国篮球的发展,只能等待时间给出答案。
附注:周琦与新疆队合同纠纷事件时间线
2014年1月2日,刚刚年满18岁的周琦与新疆队根据当时《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的规定,签下了一份4+2的合同,即四年基础合同加两年的优先续约权,当时的CBA关于球员合同的规定,对从青年队升入成年队的球员,与母队签约规则遵循X+Y模式,即先签约X年合同,到期后母队享有Y年的优先续约权,最长6年。
2017年夏天,周琦前往NBA追梦,篮协为周琦开具澄清信,证明周琦与新疆队并无雇佣合同关系,随后周琦与火箭队签下一份4年、前2年薪金有保障的合同。周琦的NBA生涯共上场19场,场均仅得到1.2分、1.2个篮板、0.7个盖帽,最终被火箭队裁掉,他离开NBA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7日。
2019年上半年,周琦在离开NBA、准备返回CBA的过程中,曾和包括辽宁队在内的一些球队有接触。但中国篮协发布公告,裁定周琦依旧属于新疆队,不允许其自由转会,这是因为在2019年,CBA推出了一项与球员前往海外打球有关的新条款——当一名球员在CBA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选择去海外效力,CBA母队享有他回归时的签约权或者合同匹配权。
这个条款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该名球员在海外效力的时间超过CBA原俱乐部合同的剩余年限,那么原俱乐部将拥有合同匹配权;第二种是如果该名球员在海外效力的时间没有超过CBA原俱乐部合同的剩余年限时间,那么当他回到CBA时需要和原俱乐部重新签约,履行完剩余年限的合同,该规定因为发轫于周琦前往火箭队的事情,由此也被称为“周琦条款”。
既然有规则约束,同时篮协和CBA联盟也积极斡旋,周琦只能选择与新疆队续约,合同期为2年。但由于注册时间太晚,错过了2018-19赛季后半程的比赛,他有大半年处于无球可打的状态。这份合同在2021年7月底到期,按照当时的规定,周琦将在履行完两年的合约后恢复自由身。
但在2019-20赛季,CBA重新修订了《国内球员聘用合同》,国内球员的合同分为A类(新秀合同)、B类(保护合同)、C类(常规合同)、D类(顶薪合同)和E类(老将合同),D类合同到期后,俱乐部继续拥有该球员的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同时,针对类似周琦这样的海归球员,也做了有关规定,如果球员回归国内前,与之前母队尚有合同剩余,那剩余部分合同将按规定被记为A类或B类合同,因此此时若按之前周琦与新疆队签约的年限来看,周琦与新疆队剩余的合同,还有2+2优先签约权。
两年合同到期后,周琦想要恢复自由身,新疆队想要使用独家签约权、顶薪留住周琦,双方矛盾再次公开化。2019年续约时,新疆队按照B类合同给周琦办理注册,合同到期后新疆队拥有D类合同的独家签约权。但是周琦方面认为,他与新疆队续约两年的合同执行完毕之后,应该获得完全自由球员身份,理由是周琦和新疆队是2019年4月重新签约的,而2019年5月CBA才颁布的新规定,因此周琦当时与新疆队续约的合同还是应该适用旧规定,即合同到期后,周琦将成为自由球员。
周琦与新疆队就续约的争议一路经历了“CBA联盟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合议庭仲裁——中国篮协仲裁”三个阶段。在此之前,CBA公司称已通过合规程序完成仲裁,结果是驳回周琦的上诉;随后,周琦方面上诉至篮协仲裁委,并且在2021年8月29日,周琦通过个人微博宣布退出下赛季的CBA:“我宣布退出整个赛季,坚持维护球员自身的合理合法权利,这是我作为球员应负的责任,我希望通过我的事情能够让CBA联盟更加规范,真正做到保障球员的合理权利,同时我会尽快向中国篮协补充材料,相信篮协能够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2021年8月25日,新疆广汇男篮俱乐部总经理郭舰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周琦方面曾就合约向CBA联盟提出异议,CBA联盟也进行了调解,“CBA联盟调解意见认为,广汇男篮与周琦的合同有效,俱乐部继续享有相关权利。在周琦提出了个人诉求后,由CBA联盟5家股东代表形成的合议庭也驳回了他的所有诉求。”
周琦在申请调解时还举报了新疆队存在参赛单位主体混同、违反工资帽规定的问题。对此,郭舰表示,周琦的相关诉求是他个人对联赛规则的看法和理解,从周琦为新疆男篮效力至今,俱乐部一直严格按照中国篮协和CBA相关规则与其签订合约,并未有破坏规则底线之举。
2023年2月17日,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发出处罚决定通知,称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汇)利用所获准的注册资格,未经注册机构中国篮协批准,将其实际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转由非注册主体的关联公司开展;在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业务经营、俱乐部注册和准入等方面,新疆广汇与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新疆广汇未按照注册、赛事准入等规定要求,聘用教练员、工作人员,亦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对运动员薪酬支付的义务。基于相关事实,新疆广汇严重违反《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构成注册违规。
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中国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对新疆广汇作出如下处罚:一是对新疆广汇予以通报批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限制注册新运动员。即在前述期限内,除2022-2023赛季已经完成有效注册的国内运动员外,不得注册新增的其他国内运动员(含预注册运动员),禁止参加或进行国内运动员转会交流。二是新疆广汇在同期内进行整改,以符合《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处罚决定通知公布后,新华社援引中国篮协相关人士解读,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意味着新疆广汇在处罚期内失去了行使对周琦的独家签约权的资格,周琦将能以“自由身”加盟其他CBA俱乐部。
2月28日晚,新疆队发布公告,称不接受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决定退出本赛季的CBA联赛。第二日凌晨,周琦在个人微博发布长文,回应新疆队公告内的相关内容。
3月15日,经CBA临时股东会表决,新疆队可以继续参加本赛季剩余赛事。最终,新疆队以20胜22负的战绩结束2022-2023赛季CBA的征程,排名第17位,无缘季后赛。
8月18日,中国篮协官宣,新疆队与广东队交易达成,周琦与赵睿互换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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