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中国篮球协会官网发出处罚通知,认定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汇)存在参赛主体混同等问题,构成注册违规,并对新疆广汇作出处罚。
经调查,新疆广汇利用所获准的注册资格,未经注册机构批准,将其实际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转由非注册主体之关联公司开展;在组织机构(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实际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财务管理、业务经营、俱乐部注册和准入等方面,新疆广汇与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新疆广汇提交的准入评估文件(2019-2020、2020-2021和2021-2022赛季)中,混入具名为其关联公司文件;新疆广汇未按照注册、赛事准入等规定要求,聘用教练员、工作人员,亦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对运动员薪酬支付的义务。
基于上述,新疆广汇严重违反《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构成注册违规。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和《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新疆广汇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新疆广汇予以通报批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限制注册新运动员,即在前述期限内,除2022-2023赛季已经完成有效注册的国内运动员外,不得注册新增的其他国内运动员(含预注册运动员),禁止参加或进行国内运动员转会交流;
二、新疆广汇在同期内进行整改,以符合《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调查同时发现,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汇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双方均违反中国篮协注册、赛事准入等管理制度及《CBA联赛办赛权授权协议》,违反相关财务、税收等管理规定。中国篮协将对中篮联公司做进一步处理。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纸处罚引发了体育行业内以及法律界的激烈讨论,随后新疆广汇针对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2月17日下发的处罚决定,回应表示俱乐部未有损害比赛公平、行业环境及球员权益之事实发生,要求立即撤回本次处理决定,否则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单纯从法律视角来讨论,不涉及太多价值判断,不对里面的是非对错给出评价,且因该处罚决定新疆广汇还有上诉至体育仲裁委的权利,该决定目前是否是最终生效尚属未知,后续结果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关于公司经营合规层面
中国篮协针对新疆广汇队的处罚依据基本涉及到的是经营违规的一些问题,篮协认为新疆广汇有这几个不合规的行为:
第一,新疆队利用所获准的注册资格,未经注册机构批准,将其实际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转由非注册主体之关联公司开展;
第二,在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业务经营、俱乐部注册和准入等方面,新疆队与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第三,新疆队未按照注册、赛事准入等规定要求聘用教练员、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对运动员薪酬支付的义务。
上述篮协主张的事实,如果证据确凿且最终得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确认,那从公司经营合规角度来说确实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经营主体是新疆广汇俱乐部,其承担包括球员薪酬在内的必要运营支出,也就是新疆广汇俱乐部必须是纳税的主体,但是如果说让其他公司支付薪酬,而且从篮协文件表面判断来看,应该还不止球员薪酬这一项存在体外公司运转的情况,那么会导致税务核算的时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流水并不准确,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实际上类似的情况不止体育行业,尤其集中在企业进行拟IPO合规整改阶段,公司通过体外代付薪酬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为了逃避个税,公司通过关联方来代发薪酬,关联方把这部分代付薪酬作为应付款来处理。但是新疆队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以及究竟如何违反,由于我们并未看到相关证据材料,也没有详细看到篮协处罚的说理依据,对于如何具体违反,目前还不得而知。
目前新疆广汇已经公开反驳了篮协的说法,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行业处罚的依据,新疆广汇对于篮协的处罚决定给予了回击和质疑,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篮协只是行业内的同业经营者基于共同目的或利益以协议或章程形式形成的自律监管行业组织,当其从事服务、协调或一般性自律等行业管理行为时,其身份是行业管理者,因此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而言,新疆广汇是否存在税务违规问题中国篮协无权进行认定,我们也未见公开信息显示新疆广汇受到税收违反的处罚或者调查,所以篮协发布的公告并不能说新疆广汇这些行为就真的坐实了,具体还是需要后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新疆广汇的这些行为,所以这个事情现在不能直接下结论说,新疆广汇存在税务违规问题。
关于体育法层面
篮协针对新疆广汇以及可能未来针对CBA联盟的处罚还只是行业内的自律处罚,范畴目前还属于体育行业内的争议纠纷,鉴于体育行业确实存在一定的行业特殊性,某些规则是自成体系的惯例,如果完全将体育行业的纠纷管理推给司法机关不现实,也不符合体育产业发展实际的,由此应运而生了“体育自治”的概念和理念,所以篮协对于CBA联盟和新疆广汇的管理,属于体育自治权力。
体育自治就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排斥外部所施加的干涉和影响的状态,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是体育自治权产生于体育活动参与成员的权利让渡和自愿认可,目前来看,这个事情更多的还是行业自律范畴。
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根据新《体育法》的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纪律、体育特殊性纠纷,具体受理范围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1.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2. 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3.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 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根据前述条文,受理范围中,第一项纠纷可归纳为对纪律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兴奋剂违规、假赌赛、针对工资帽或其他赛事规则的处理决定异议等,篮协针对新疆广汇的处罚即属于这一类纠纷,处罚效力仅仅局限于篮球行业内,处罚后果就是禁止注册球员和转会之类,因此新疆广汇基于前述条文规定还是有救济途径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也于前几日揭牌成立,所以新疆广汇如果不服篮协处罚,可以上诉至刚成立的体育仲裁委。
关于更深层次问题的不成熟思考
2018年夏天,CBA联盟出台新版球员球队合同规定,同时出台了标准合同模板,这就是日后所谓ABCDE类合同的来源,这也是本次事件核心人物周琦涉及的关于顶薪D类合同可以强留球员的规定渊源。
按照CBA的规定, D类合同是为球星们定制的一种合同,因此其薪资待遇是所有合同中最高的,一支球队最多可以和三名球员签订D类合同,这三名球员必须是队内薪资前三,三人中工资最高者年薪可以达到工资帽的25%, D类合同到期后,俱乐部继续拥有该球员D类合同的独家签约权。
众所周知,大多数CBA球队运营压力很大,几乎都是赔本赚吆喝。除此之外,青训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青训投入的巨大成本都毋庸置疑,毕竟青训成材率极低而且具有很强不确定性,CBA青训梯队的大部分人可能永远无法达到CBA的水平,即便是一切顺利,这其中的佼佼者后来打上CBA成为了角色轮换球员,球队也难以从这些普通角色球员身上获取任何实质性利益,可能只有打到当家球星数据狂魔级别的球星,才能真正保证俱乐部权益,毕竟球星真的太稀缺了。那么站在球队朴素的投入产出比的商业逻辑立场,当然会把过去长时间内为这一批青训小球员负担的全部费用成本,都算到个别“明星”球员头上,这就是为了防止各队恶意挖角的“顶薪续约权”规则体系的整个逻辑起点。
在规则允许范围内保护青训投资者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青训是需要秉承长期主义的多方参与,遵守规则、恪守契约、持之以恒,才能培养出更多好苗子,为中国篮球输送更多高水平人才,毕竟是为了整个联盟商业体系的良好运作,当前来看,球员的利益似乎并不是最主要的,“戏台”搭下去并且良好运营,才是长久之计,不过在集体谈判制度缺失的情况下,CBA公司、俱乐部和球员三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也确实缺少球员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
俱乐部的利益需要保护,球员的利益一样需要保护,在现有制度下,彻底解决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矛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们还是得期待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因此除了适当借鉴NBA交易规则体系之外,足球的一些规则未尝不可参考,比如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同时CBA联盟可以考虑给出一个“转会指导价”,这个指导价可以结合球员效力的年限、为球队取得的成绩,甚至还有对国家队的贡献综合给出,类似于足球世界中的“违约金”和“买断”条款,在工资帽以及财政法案的范围之内行使。
除此之外,体育纠纷内部解决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虽然各国基本达成共识——法律在体育领域的运用应符合体育的特点,为体育管理机构设定了自治领域,如果超出自治领域界线后法院会行使司法干预,比如面对公司法层面上的公司经营税务合规问题,交给自律组织去调查和管理是否妥当?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尺度和界限以及平衡点,确实亦是当前世界各国争议的焦点,我国体育仲裁机构正在建立,这个层面亦属于该讨论和研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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