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培训领域,私人教练越发普遍且呈多样化趋势。不同类型的私教,合法性各异,也与培训对象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近年来涌现的“黑私教”现象,其违法性如何、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防范“黑私教”会面临哪些法律上的困惑?这些都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三大私教类型
在体育培训市场,会有各类不同私教为培训对象服务。一类是培训机构的私教服务。一般情况下,这类培训机构都具有配套的场地和设施,通过开设私教课程为培训对象提供服务,例如滑雪场、游泳馆、健身房等。
私教行业靠经验和口碑招揽客户,机构培训的不景气或者教练的个人职业选择,催生了自由私教。他们不受雇于任何培训机构,但具有可观的用户资源,与场地方合作私教生意,向其支付场地和设施使用费。
对于会籍收入主导的健身房来说,一名成熟自由私教能固定带来每年数十张的年卡销售。特别是在门店的低峰期,能赚取自由教练的课程租金,应是健身房营收的很好补充,更多有客户资源的自由私教,能带来固定的会籍收入。自由私教不但有丰富的培训经验,而且收费还远低于机构培训的私教课程。因此,自由私教的供给和需求都在增长,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也已成为自由教练的获客新渠道。
不像自由私教那样人畜无害,“黑私教”却让场地方头疼。他们与培训机构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以消费者的身份做掩护,私自利用机构的场地和设施进行教学,收取培训对象的费用,而对场地和设施投入大量费用的机构却无法从中获利。对于私教收入占比超50%的健身房来说,“黑私教”无疑是在断健身房的财路。由于会员被怀疑是“黑私教”、进而遭健身房停卡的现象屡见不鲜。像滑雪场、游泳馆等机构的教学课程占收入的比例也越来越重,因此不断受到“黑私教”现象的困扰。
体育培训的合法性要求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强制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采取行政许可制:从事这类项目培训的机构,体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及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和颁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一批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据此,私教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私教应有更高的资质要求,并且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这类项目的培训,否则构成违法经营。像游泳、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机构,应具有从业资质的教练自不必说,否则得不到经营许可;自由私教,除具有从业资质外,还必须与获得行政许可的培训机构有合作关系,以其名义从事培训活动;而“黑私教”从事这类培训,即使有从业资质,也是无照经营,一经发现会受到行政处罚。
但一般体育项目培训,目前无需行政许可,给“黑私教”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健身房成为“黑私教”的重灾区。
风险的承担
体育培训具有风险,特别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采取经营许可制度的原因。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担责。
在体育培训中,培训方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是在双方具有相近关系(proximity)的情况下,不应由于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违反注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过失责任。产生注意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具有某种相近关系,没有这种关系,不应出现损害结果,也不会导致侵权责任。
机构的私教课程,由机构与培训对象产生法律关系,因机构雇用私教的过失或场地、设施等不符合标准造成的损害,属于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性体育项目的培训中,自由私教自带客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因私教的过失造成的损害,由私教承担责任;但由场地或设施造成的损害,属于机构没有履行保障场地或设施安全的注意义务,由机构担责;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由于只能由获得许可的机构提供培训服务,自由私教是机构的服务商,一旦出现风险,由机构承担责任,如果因自由私教的过失所致,机构再根据服务合同追究有过失自由私教的责任。
“黑私教”与机构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在培训中出现安全事故后溜之大吉,培训对象无法向机构追究责任,除非该事故由场地或设施的安全问题所致。
防范“黑私教”的法律困境
消费者在场地内接受“黑私教”服务,不同于顾客在饭馆消费自带酒水,而“黑私教”的培训更像是经销商未经许可在饭店销售酒水、饮料。虽然“黑私教”进入场地也购买了门票或年卡,但因其提供有偿培训,失去了消费者的身份,不应再依《消费者保护法》受到保护。
机构投资了大量资金修建场地、购买设施和支付运营成本,而“黑私教”作为经营者,利用场地和设施私自授课并收取费用,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此外,作为经营者还可以利用其对场地的控制权,在门票或会员卡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允许“黑私教”在场内授课,并以此作为对相对方的合同约束,不遵守此约定构成违约,应被清除出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虽然对“黑私教”既可追究违法责任、也可追究违约责任,但“黑私教”以消费者的面目出现,加之与培训对象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和收款,甄别“黑私教”和普通消费者存在法律上的困惑。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赋予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这一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场地经营者收集或查看消费者的微信等个人信息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否则就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不法行为。再者,根据信息处理的必要性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制在处理目的所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体育场地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而收集或查看消费者之间的微信交流信息不是提供健身服务之必须,故以消费者同意收集这些信息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前提条件,将违反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便体育场地安装了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这些设备只能用于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据目的限制原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为这一做法处理了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脸部特征、指纹等敏感个人信息。在未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视频作为处理“黑私教”的证据,仍然要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任,何况仅凭辅导他人的视频也难以区分“黑私教”和“友情赐教”。因此,场地经营者很难查实“黑私教”。
此外,微信交流属于私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个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宪法》只允许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对通信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但依据法律规定也无权收集和查看个人的微信通信,只能采取其他措施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中的“黑私教”进行管理。
结语
“黑私教”频繁现身体育培训市场,损害了场地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且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中涉及无照经营和给培训对象带来更大风险等问题。“黑私教”以消费者的面目出现,虽然场地经营方可通过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禁止“黑私教”从事教练活动,也可依法追究“黑私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查实其身份面临诸多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困惑。
既要防范“黑私教”带来的问题,又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是体育培训市场目前面临的挑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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