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26年来首次大修,修订草案这9点改动最值得关注

2021-10-26场外刘易非

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46号文”以来,体育产业似乎已经很久没有短时间内诞生过如此多的政策文件。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修订草案在一个多月内相继出台。


毋庸置疑的是,当前国内体育产业相当依赖政策引导,前面两项宏观政策也在行业内引起了相当多的讨论。相比之下,《体育法》修订草案虽然声量较低,但却是旧版法律出台26年来的首次大规模修改,对于体育产业更具体的发展而言,这实际上是坚实且意义重大的一步。


懒熊体育梳理了修订前后的主要条文变化,并咨询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丁涛律师等体育法领域从业律师,归纳出了一些对产业发展有长期影响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草案正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最终版本可能仍有变化,本文仅对目前版本进行分析。


一、体育仲裁机构迈出第一步,欠薪案能解决了吗?


除了反兴奋剂等专业体育问题,体育仲裁其实可以理解为体育事业向职业化发展的伴生物,主要服务于体制外、市场化的争议和纠纷。近年来,孙杨案、足篮球欠薪等问题让完善体育仲裁制度的需求越来越紧迫。


在现行《体育法》条文中,“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二十多年来,仲裁机构的设立始终不见成行。而各体育组织内部的仲裁委员会只有权按照其组织、赛事的内部规则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罚,并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强制执行力。而条文中的“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也让大部分法院选择不受理这些纠纷。因此,不少运动员涉及经济方面的纠纷陷入了“三不管”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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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河北队的财政困局加重,之前早有欠薪传闻。


在新发布的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指导其设立体育仲裁规则。”草案也对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组成办法、仲裁流程等内容做了说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中将兴奋剂相关争议和“其他纠纷”纳入了体育仲裁范围,而劳动争议并不属于其中。可以理解为,修订草案目前倾向于由法院来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出现运动员的诉求无人受理的情况。


但在过往的体育领域劳动纠纷中,例如足坛“转会、解约金”,以及CBA的“A类、B类合同”等职业体育特殊问题在现行劳动法中很难进行合理的解释,因此在实际处理中困难重重。


在国外职业体育领域,涉及体育特殊问题的劳动纠纷大多由各体育组织的仲裁机构解决,并可被“另行起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而CAS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所有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在中国足坛过去的外教、外援劳动纠纷中,也有个别案例曾通过这种渠道得以解决。


总体而言,新发布的修订草案将极大促进相关纠纷的司法介入,并明确了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细则,已经产生了极大的进步意义。等到体育仲裁委员会和其下属的仲裁规则建立起来,并与各体育组织的行业规则产生衔接,体育劳动纠纷将有望被更顺利地解决。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构建成一个体系是个庞大复杂的工程,这还当然需要时间,但在体育仲裁领域,我们已经从“0”迈向了“1”。而对于眼下和将来陷入劳动纠纷的运动员而言,司法介入也将是不小的进步。


二、打击体育赛事盗录盗播有望迎来法律依据


打击体育转播内容(画面、声音)的盗播早已是行业共识,近年来,法律对转播版权的保护已经越来越有效,也出现了不少针对侵权行为处罚案例。但是,如果自己录比赛、自己播呢?或者说,图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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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由于体育赛事的“独创性”存在一定争议,其是否能被看作“作品”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在法理界和相关著作权法的内容中也长期未有定论。本次《体育法》修订草案提出,“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可以理解为,修订草案目前的表述倾向于把体育赛事活动纳入相关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如果《体育法》最终落地,今后不仅是盗用信号,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赛事图片、视频(甚至有变现的vlog)可能都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当然,任何法律都存在解释空间,不过对于赛事版权方来说,这无疑将会是法律依据方面的强力补充;而盗录盗播行为的侵权风险、侵权成本将显著增加。


三、体育保险体系将更加健全


身体伤病是体育运动中永远无法避免的部分,一旦发生伤病情况,涉事人、场地方、活动组织方往往会陷入复杂的纠纷。《民法典》出台后,自甘风险原则很大程度上明确了责任划分标准(延展阅读:“声明”后运动伤亡能“免责”?这4条实用指南帮你规避风险)。不过为了帮助各方减少损失,体育保险才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


《体育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还需要投保场所责任保险。


对于任何赛事活动而言,落实体育保险都将是“花小钱、办大事”。与此同时,更多合适的体育保险产品也将更加为市场所需。


四、学校体育迎来保障,体育课不得被占用


“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可能是《体育法》修订草案中最惹人眼球的一句,除了体现对学校体育的重视之外,修订草案中其实还包括了不少配套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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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体育从业者来说,一大利好在于“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优秀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育工作、“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体育课时增加,必然需要体育教学人才,这些条文有望增加相关从业者就业机会、帮助退役运动员再就业。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国家、地方要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本地区学生运动会,大量基层赛事的增加,对场地设施、人员团队的需求也会提高。再加上早已进入议程的“体育中高考”,学校体育的法律“闭环”将建一步完善。


五、体育赛事或将迎来更规范、严格监管


自白银越野跑事故以来,行业内的赛事管理得到加强。《体育法》修订草案则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权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管。”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赛事安全保障也将得到提高。提升赛事管理水平是一个过程,至少在立法层面,这种提升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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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赛事而言,更敏感的信息可能来自于“体育赛事活动因极端天气、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终止。”


新冠疫情以来,体育赛事受到的冲击至今也没能完全恢复。可以预见,赛事组织者将来需要做好更灵活应对方案的准备;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把控风险的同时,避免“一刀切”。毕竟,有智慧地面对病毒可能将是人类的长期命题。


六、其他重要变动


除了以上较为具体、和产业联系紧密的主要变动,本次《体育法》修订草案也包括了不少鼓励性、支持性的政策引导,也将一些过去几年行业内已经开始自发推行的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囊括其中。


・增加了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包括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具体而言,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等产业被提及,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方面的融合也将是重点。


・每年8月8日从全民健身日上升为国家体育节。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将得到更强保障。包括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新建、改建社区也要求配套体育场地设施。此外,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原则上,广场舞占用篮球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了。)


・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器材设备生厂商、甚至智慧球场系统等体育科技供应商,都可能迎来与政府更大的合作空间。


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体育法修订工作到现在,修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相较于现行的《体育法》,新的修订草案由过去的54条增加到109条,在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监督管理等方面几乎完成了“从无到有”,也结合体育强国、全民健身等战略,把《体育法》提到了更高的位置。


总体而言,修订草案本身可能也是国内体育事业由行政化向市场化的过渡版本。在“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将来《体育法》也需要不断于《劳动法》、《著作权法》、《仲裁法》等其他法律、以及体育组织的行业规则建立衔接,逐步构建完整的体系,这远非一日之功。


对于体育产业从业者而言,重要的是利用新的法律法规保障权益、恪守边界,同时抓住法律导向创造的产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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