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尘埃落定,详细拆解体育仲裁那些事 | 法律专栏

2021-07-05观点懒小熊

与法律诉讼途径相比,体育仲裁具有多项优势:程序迅捷和灵活;仲裁员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且富有体育仲裁经验;能在以往案例的基础上做出专业判断,是有效解决体育领域争议的方式。而且,仲裁具有保密性,除非当事人许可,不得将仲裁结果公布于众。


但是,体育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时会受到质疑,且存在不确定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定。倍受关注的孙杨案尘埃落定,虽然裁决结果没有颠覆性改变,但整个过程一波三折,体现了体育仲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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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管辖。在商事活动中,仲裁协议多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在体育场景中,仲裁协议往往包含在体育管理机构的章程或规则中,由运动员或成员机构通过加入会籍的方式达成协议。虽然有些运动员没有会籍,但通过参加比赛也构成对规则的认可和承认,从而签订了仲裁协议。


孙杨作为游泳项目的注册运动员,需遵守中国泳协和国际泳联的规则,其中包括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该条例规定了对当事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争议处理的仲裁程序。


根据体育仲裁条款,一是将争议交由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二是由体育管理机构内部争议解决部门处理。在有些情况下,争议出现后先由机构内部做出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上诉至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例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的案件先由各级反兴奋剂组织处理,涉及国际上运动员(International-Level Athletes)的案件,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上述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做最后裁决。


仲裁机构


CAS作为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可以审理普通仲裁案件,也可以审理上诉仲裁案件。不同于CAS等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体育管理机构内部的争议处理部门良莠不齐,有些也叫“仲裁委员会”,但并不是法律承认的仲裁机构。


我国目前尚无依据《体育法》的要求、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管理机构的内部争议解决部门或“仲裁委员会”,也不适用我国《仲裁法》。对于这些部门做出裁决的案件,也许法院会采取“一事不再理”的态度,但这类裁决只能是内部决策,即使章程规定当事人不得将纠纷诉诸法院,也应具可诉性,否则便无法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


在英国法下,《仲裁法》适用体育仲裁。对于体育管理机构内部争议解决部门的裁决,无论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或使用其他什么称谓,如“纪律委员会”等,主要看这类仲裁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是否合法。有些无法视为仲裁,如仲裁庭由体育机构的管理人员组成,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也缺乏必要的公正性,特别是当争端的一方为该体育管理机构时,公平、公正更无从谈起,这类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执行力。


体育管理机构发现了这些问题,这些年的情况也大有改变,如任命第三方为争端解决机构,包括聘用第三方律师解决争端等。例如,英国反兴奋剂规则规定,所有国家层面的兴奋剂违规案应提交国家反兴奋剂委员会处理(National Anti-Doping Panel),这一趋势使得体育机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仲裁化。


即使是国际体育管理机构的内部争议解决部门也或多或少存在类似的问题。为避免和解决内部争议解决部门的裁决产生的弊端,许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会内部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CAS做最终裁决,赋予CAS司法审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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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决的异议


各国法律都允许对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如仲裁庭没有管辖权、裁决事项不可仲裁或听证程序违规等。作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异议人可提请法院撤销裁决或申请对裁决不予执行。但对于仲裁裁决的上诉,各国法律都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我国《仲裁法》不允许对商事仲裁裁决做出上诉;英国等国家虽允许这么做,但鉴于仲裁协议中往往带有“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表述,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诉的权利。


但对于体育仲裁来说,可以对体育管理机构的仲裁裁决向CAS提起上诉。孙杨案中,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做出裁定,孙杨不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orld Anti-Doping Agency)将孙杨和国际泳联作为被上诉人,上诉至CAS。


体育仲裁机构对上诉案件做出的裁决,仍然可以走司法监督程序。对仲裁裁决撤销或上诉适用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地法律。根据CAS的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瑞士设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业务机构,不得在机构章程或仲裁协议中,要求相对方放弃撤销裁决或上诉的权利。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欧足联以及多家国际体联的总部都设在瑞士,CAS做出的与其相关的裁决,当事人都有权向瑞士联邦法庭申请撤裁或上诉。即使当事人中没有任何一方与瑞士产生关联,也不得轻易放弃上诉或撤裁权。瑞士联邦法院规定,仅仅在机构章程中弃权是不够的,必须在出现争议后专门签署放弃权利的协议。


CAS的裁决受瑞士联邦法庭(Swiss Federal Tribunal)管辖,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仲裁员的选择或仲裁庭的组成违反规则、管辖权失当、对未提交的事项做出裁决或对提交的事项不做裁决、违反平等对待当事人或听证权的原则以及违反瑞士的公共政策等。CAS做出对孙杨禁赛8年的处罚裁决后,孙杨律师团队又以仲裁员违反平等对待当事人并存在偏见为由,向瑞士联邦法庭申请撤销裁决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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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和违反公共政策的裁决,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适用《纽约公约》。除保留条款外,签约国都应该承认和执行其他签约国所在地仲裁机构的裁决。CAS所在地位于签约国瑞士,做出的裁决应在其他签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除非出现保留条款所排除的情况,中国也是《纽约公约》的签约国。


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大部分在行业内部实施,这是由体育管理机构的章程或规则确定的。因体育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有管辖权,可以依行业管理规定做出处罚且一些处罚也适合于行业管理,如禁赛等。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CAS依瑞士联邦法庭的要求对孙杨重新做出禁赛4年3个月的处罚裁决后,该裁决立即生效。作为条例签约方的国际泳联和中国泳协,将依其权限在全球范围内承认、尊重和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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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体育仲裁协议往往由体育管理机构的章程或规则确定,承认这些章程或规则是当事人加入会籍或参加比赛的前提条件,因此运动员或体育组织之间的纠纷大部分会通过体育仲裁加以解决。但有些体育仲裁机制缺乏法律承认的机构且程序上的公正性和实体上的合法性也有缺陷,仲裁裁决不具法律执行力。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裁决要么具有可诉性,要么在司法审查中会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CAS是法律承认的体育仲裁机构,既可以审理普通仲裁案件,又可以审理上诉仲裁案件。其裁决受瑞士联邦法庭管辖,依据瑞士法律,可以对CAS的仲裁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或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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