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石林山地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热门话题。安全保障义务实则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义务的违反以义务人存在过错为前提。但体育赛事本身带有风险,即使组织者没有过错,也可能对运动员或观众造成伤害。因此,相比其他社会领域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特殊性,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场景,认定其是否负有或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性标准 (reasonableness)
1.侵权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基于赛事产生的关系,组织者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等赛事参与人(以下称“赛事参与人”)负有注意义务,该义务要求组织者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对赛事参与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继而产生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给赛事参与人带来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源于过失,过失又分为疏忽或懈怠,前者是指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对行为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疏忽或懈怠是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综合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上述越野赛的组织者因过失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2.体育场景的适用
虽然上述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确定性,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采用合理性标准。根据不同的场景及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确定是否负有或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还应考虑损害是否能够合理预见,受损害方与义务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系以及要求行为人承担义务是否公平、正义和合理等。
对于在比赛中受伤的运动员,伤情是由比赛规则、比赛设施或其他人的行为所致,都是认定赛事组织者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重要因素。再者,义务的合理性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也会对合理性标准产生影响。例如,以往场馆业主、学校或赛事组织者等,责任更重、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更大,体育运动“自甘风险“的概念被接受后,很大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了相关人的责任。
义务的界定
1.义务相对方
义务相对方应为有理由认为受违反义务行为影响的人,或者说该行为有可能对这些人造成直接损害。在体育比赛中,赛事参与人是义务的相对方,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会给他们造成直接损害。然而,与违反义务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较远的,不应成为义务受益人。
英国希尔斯堡足球惨案发生后,法院判决赛事组织者应对相关人员出现心理问题负有责任,甚至包括不在现场、但与遇难者有亲密关系的人员。但对于那些与遇难者没有亲密关系、只是声称因观看赛事转播而受到精神刺激的人,法院认为不能视为义务的相对方,因转播中几乎没有踩踏的场景。
2.义务的违反
为最大限度降低赛事风险,项目管理机构(governing body)制定了赛事规则和提出了安全保障要求。是否遵守赛事规则和采取保障措施,是考量赛事组织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标准。在违反赛事规则和安全保障要求的情况下,赛事组织者不得以参与人应承担赛事风险为由进行抗辩。
在英国的案例中,一名赛车选手失控冲出赛道,撞在硬隔离护栏上受伤。根据项目管理方的要求,赛道两边应设立软隔离线,这一违规行为构成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此前这么做没有出现过事故,但这不能成为违反安全保障要求的借口。
在不违反比赛规则或安全保障要求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机率是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机率较高的风险是可预见的,不采取防备措施,显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反之,根据赛事合理人(reasonable man of the sporting world)标准难以预见的风险,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在英国的案例中,受害人在公路上被场内飞出的板球击伤,因这类事件很少发生且难以预料,赛事组织方不承担过失责任。而在另一案中,从场内飞出的高尔夫球击中了行人,赛事组织方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因高尔夫球经常飞出场外,虽然击中行人还是第一次。据此,如果上述越野赛所遇的恶劣天气在当地经常发生,赛事组织者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显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的边界
1.责任的免除
如果赛事组织者尽到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过失责任。在澳大利亚的案例中,一名观众的眼睛被板球击伤,法院判决室内板球赛组织方不承担过失责任,因组织方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为观赛者提供了头盔并告知观赛人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但受害人没有佩戴头盔,伤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所至。
此外,即使事故发生在比赛过程中,赛事组织者也不应承担其他义务人的责任。在英国一场汽车拉力赛中,两辆赛车冲出赛道致使观众受伤,法院认为这次事故是赛场本身存在的风险所致,赛事组织方不承担责任。
2.与自甘风险责任的划分
体育运动本身具有危险性,即使他人没有过失,也可能造成损害,运动员或观众参与或观看赛事应被视为同意和接受该赛事固有的风险。例如,在拳击比赛中,运动员可能会被对手击伤;在篮球比赛中,运动员会被对手撞伤;观众在观看球类比赛时,也可能被球砸伤。
赛事固有风险造成的这些损害,不应视为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义务的边界不应延伸至赛事参与人“自甘风险”的范围,赛事组织者不应对参与人明知的风险承担注意义务,参与人应该能够识别、防范和接受这些风险。但对于未成年参与人,应扩大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因未成年人无法像成年人那样识别或防范运动或赛事固有的风险。
但是,“自甘风险”不应包括赛事固有风险以外,参与人无法识别的风险。除不可抗力事件外,避免出现这类风险是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跑手在越野赛中失温不是赛事的固有风险,也不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性质,赛事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的承担
1.因果关系
赛事组织者只应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害,而不是对与义务违反无因果关系的损害承担责任。在英国的案例中,一名学生在滑雪训练中受伤,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违反了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但上诉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即使学校履行了监管义务,该学生仍然有可能受伤,监管不到位不是学生受伤的原因,故学校对这次事故不该承担责任。
2.损害评估
赛事组织者应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救济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义务人只能根据损害的大小,以财产的形式给予赔偿。对各类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依据适用法律确定,但体育领域的损害赔偿还应考虑损害对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影响。例如,英国法院在考虑赔偿运动员失去机会的损失时,首先评估出受害人将能获得机会的价值,然后根据获得该机会可能性的百分比打折扣计算出赔偿数额。
3.受害人的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在受害人过失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将免除义务人的责任或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少义务人赔偿数额。在英国的案例中,一名潜水学员在训练中身亡,教练因没有遵守培训规范而承担过失责任,但该学员在培训前也没有按照要求填报所患疾病,该疾病也是造成身亡的重要原因。为此,减少了教练应赔偿的数额。
4.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
在参赛合同或观赛门票条款中,可能有免除赛事组织者责任的条款。虽然该条款被义务相对方接受,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免除。这也是各国法律的普遍原则,在英国的案例中,参加潜水培训身亡的人员事前与培训方签订了带有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合同,但法院依然判决培训机构应承担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的限制,虽然作为合同条款被双方接受,但也应符合合理性要求(requirement of reasonableness)。该条款是否提示相对方注意,相对方是否有拒绝低赔偿数额条款的选择权以及组织者是否有相应的资源承担更合理的赔偿数额,如可投保相应的保险等,都是考虑赔偿数额限制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的因素。
结语
综上,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适用合理性标准。风险机率的大小和是否遵守赛事规则及安全保障要求,是判断赛事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与否的标准;尽到了注意义务或属于赛事参与人自甘的风险,应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赛事组织者承担责任时,应考虑因果关系、损害评估、受害人过失及责任免除和限制条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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