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体育仲裁制度吗?| 体育争议年度观察

2020-12-23观点懒小熊

由于体育运动及赛事突出的规则属性,体育热点事件常与法律产生交集,法律人参与体育事件的点评、分析也日益增多;以往自成一格的“体育圈”法律意识开始觉醒,愈发关注法律与规则问题,且越来越多的运动员、教练员等体育行业从业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正当权益,并借助媒体对不解的现象提出自己的质疑。


从法律人的视角看来,质疑的出现并非“坏事”,因为这恰恰是推动一个领域规则优化、制度建设的加速器。 在美国,正是运动员们对自身权利的不懈争取(比如摔跤运动员Matt Lindland 与 Keith Sieracki提起的仲裁/诉讼马拉松),促使美国奥委会反思自身规则的漏洞并予以补正。再把视线转向欧洲,正是马术运动员Elmar Gundel在大约二十年前坚持挑战自己不甚满意的CAS裁决,促使了CAS对自身机制的反思并进行了根本上的改革,从而进化为如今被广泛认可的“世界体育最高裁判者”(当然,它仍然并非完美)。也正是速度滑冰运动员Claudia Pechstein在国际国内层面不厌其烦地发动法律程序,为运动员们争取了公开听证的权利——如果不是因为Pechstein系列案件,我们恐怕无法对孙杨在CAS的公开听证一窥究竟,也就无法像今天这样,在中国,第一次对孙杨案所涉的体育治理、体育仲裁等事项展开充分讨论。


上述世界各地的经验说明,对质疑敬而远之,不如坦诚面对——在这个过程中,透明、诚恳地直面现阶段的不足,保持与当事人,与媒体的积极沟通,价值远胜于讳莫如深或避之不及。2019-2020年度,体育与法律更深入的互动是令人鼓舞的趋势——事实上,法律人积极参与体育规则的制定、解读,由专业人士解决体育行业类法律问题并探索争议预防途径,是体育产业发展最理想的方向,亦是职业体育发达国家所呈现的业态。


在为上述发展趋势感到欣喜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法律对体育的参与、研究、渗透尚远远滞后于商事领域——但这并不是中国的特例,任何国家或地区没有例外。这与体育活动相较商业活动属于社会较高层次需求相关。体育产业的发源与繁荣,必定是建立在温饱需求已得到满足之上。换言之,只有当人们拥有了可供娱人娱己的闲暇与财富,体育产业才可能有长足发展的空间,并释放业内期许的潜力。


2020年,新冠疫情对体育产业的打击是空前的,也冰冷了不少中国体育人的一腔热血。但只要认识到体育作为“产业”本质是建立在较高层级需求之上的,体育行业的同行者们也许能更客观地判断本产业的本土发展现状,更坦然地面对现时的艰难,去掉泡沫,从而更理性地对未来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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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系列体育政策的归纳梳理


自2014年起,国务院层面颁布的一系列体育政策,主要是2014年10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简称“46号文”、2018年12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简称“121号文”、2019年8月10日发布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以及2019年9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43号文”。


对上述国务院系列体育政策进行归纳,有助于提纲挈领,帮助国内外读者理解国家层面对体育产业定位的变迁,即从一开始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见46号文)擢升至“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见121号文与《体育强国建设纲要》)。


通过提炼国务院系列体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总结了五项改革方向:(1)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作用;(2)扫清政策障碍,清理不利改革的法规制度;(3)深化体育行业协会改革,推进其与行政机关脱钩;(4)推进职业体育改革,发展职业赛事,鼓励职业联盟,鼓励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职业化发展;(5)确立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推动相关权利市场化运营。


客观评价,国务院系列体育政策并非一纸空文:


(1)46号文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直接促进了中国体育赛事行业的兴旺,释放的政策红利亦促成了中国资本对海外体育资产的收购热潮。


(2)国家体育总局于2019年12月16日印发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截至2019年11月30日),系统整理了体育相关的法律或规范类文件,为相关研究及工作提供了难得的资料;并且,体育总局同时废止了13个不合时宜的规范类文件,其中包括3个有关中国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商业权利权属以及比赛奖金分配的规范,为“挖掘体育明星市场价值”扫清部分障碍。


(3)从体育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角度,中国足球协会已于2015年做出表率,开始社会团体化运营;中国篮球协会也于2017年脱离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独立运行。


(4)推进职业体育方面,足球与篮球仍需司职前锋。中国足协组建中超职业联盟已是箭在弦上;中国篮球协会亦完全退出了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即CBA联赛)的运营,CBA联赛也在2019年迎来了品牌升级计划元年。


(5)在保护体育无形资产方面,国务院系列体育政策为确定体育无形资产的财产属性并加以法律保护提供了政策依据,例如,121号文确认了体育赛事播放收益(即通称的”转播权“)由赛事主办方或组委会与转播机构分享,填补了上述政策出台时法律层面的真空。一段时间以来,体育赛事网络直播权益无法依据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得到有效保护。随着2020年4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诉聚力传媒”案件的宣判,2020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央视诉暴风集团”(涉世界杯赛事)、“新浪诉天盈九州”(涉中超赛事)两起典型案例判决,2020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NBA诉爱奇艺”案件的宣判,标志着我国法律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权益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2020年11月,《著作权法》修改正式通过,体育赛事节目从此可作为“视听作品”受到法律确定的保护。至此,我国法律层面对体育赛事播放收益的保护尘埃落定。


在肯定上述体育政策引领的发展趋势同时,我们也应理性承认其间的曲折与反复:比如中资对海外体育资产的收购热潮中曾出现的非理性投资倾向、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准入放开后曾出现的无序竞争;体育协会全面脱钩似乎尚未在计划的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超联盟迄今尚未宣布正式成立。


上述“曲折与反复”的例子,是对中国体育发展进程的客观记录 。事实上,任何改变,在任何国度或文化环境中,均是螺旋式推进的,“曲折与反复”是常态而非例外;更何况,体育在中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和背景,向着“市场化”、“商业化”、“职业化”方向转变殊为不易。我认为,对于曲折与反复,管理者可更为坦率地直面不同意见,对某些质疑提供必要的解释,并拿出务实的行动;大众也无须对某些不足反应过度。客观记录中国体育争议解决的年度发展,从法律和规则角度为公众呈现体育行业在我国大环境下的前行历程,引发有深度的思考和探讨,为管理者提供建设性参考,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编著《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的创作初衷。(全文下载链接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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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议解决”角度评析中国体育


也许有人会问,“争议解决”仅仅是法律的一小部分;“体育争议解决”更是所谓“体育法”细微门类的更小分支,置于整个法律版图中微不足道,为何要透过“争议解决”观察中国体育呢?我想,对这个问题最恰切的回应,可通过孙杨和宁泽涛这两位游泳名将在职业生涯巅峰遭受重挫的案例中窥斑见豹。虽然他们遭受挫折的缘由不同,但却凸显了一个共性,即我国运动员(甚至是顶尖运动员)普遍不擅长处理不同意见(即“争议”),亦缺乏专业团队辅佐。孙杨因与检查人员发生分歧,造成违规;宁泽涛则是因为赞助商之间的纠纷,以及未能妥善处理己方与管理者之间的分歧而憾别泳坛。


孙杨的案件上升为国际法律程序后,更突出地显示了他作为我国顶尖运动员(及其保障团队)对所有运动员应知晓的反兴奋剂基本规则不熟悉;对待仲裁程序的态度(如在听证时未经允许随意唤人入场翻译)予人印象该运动员缺乏对规则和程序的敬畏。公众对孙杨的批评已足够多,我认为他和团队不可能毫无触动。但我们也应反思——是什么导致了我国顶尖运动员在国际程序中表现“业余”并最终付出昂贵的代价?我国体育治理中,当运动员与管理机构发生争议,或者运动员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争议,“争议解决”程序的缺位,或许是导致孙杨没能专业应对国际法律程序并为自己作有力辩护的原因之一。


同理,宁泽涛自2015年喀山世锦赛摘金后成为中国最炙手可热的品牌宠儿,到折戟里约奥运,从国家队被退回省队,直至2019年退役憾别泳坛,在很大程度系因各利益相关方未能妥善处理其个人赞助品牌与游泳项目团队赞助品牌的竞品之争,直接影响了该运动员的竞技与备战。宁泽涛对赞助品牌竞品之争的负气处理反映了我国明星运动员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但他处理的方式却激化了他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矛盾,他也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反思冲突的根源,或许可追溯至竞技体育的行政化管理,导致作为被管理者的运动员个人利益需服从于集体利益,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界限模糊。


由于我国体育争议解决程序的缺位,一旦运动员与作为管理者的组织(如单项协会)产生纠纷,运动员处于“被管理者”的劣势地位,难以与管理者平等沟通,也缺乏制度支持以仲裁、调解等正当程序解决争议。运动员若不服从管理者的决定,唯一的结果即是矛盾白热化,运动员离开集体,双方难言共赢;对于顶尖运动员的离队,又何尝不是集体的损失?


在一段时间里,各自拥有大量粉丝的孙杨和宁泽涛颇具泳界“瑜亮”的势头,他们的相继受挫令人唏嘘。国务院43号文提倡“挖掘体育明星市场价值”——上述案例可见,要实现这一目标,应明确运动员与集体的权利界限有规可循,妥善处理相关争议确保程序正义。只有当体育明星的市场潜力真正得到释放,其所属协会或国家队的商业价值才能整体提升。从这个角度,体育明星“个人”与“集体”的利益是一致的。


孙杨与宁泽涛的案例彰显了在我国体育行业中建构争议解决途径、确保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对此,《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在第四部分“热点问题观察”中作了详细论述,并参考美国、英国、加拿大模式提出了建议。同时,文章也通过分析中国籍球员起诉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系列案件,聚焦此类案件中球员(或教练)时常面临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三不管”的管辖权真空。大连超越系列案件中球员的窘境一再重复,最近一次是球员向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及相关实体追索欠薪的案件,进一步展示了目前体系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或构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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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为懒熊体育撰写了孙杨公开听证会现场专栏。(延展阅读:亲历孙杨案公开听证: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 | 法律专栏


综上可见,体育产业、体育法以及体育争议解决均呈现出高度国际化的特征。孙杨案为国际体育仲裁程序,其国际化特征自不必说,但除此之外,该案体现的国际国内规则的衔接与适用位阶应引起高度关注;承认与执行CAS仲裁裁决是我国法院对国际条约(《纽约公约》)的直接适用——可喜的是,我国法院正确理解及精准适用《纽约公约》已十分娴熟,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该案尚未涉及的新问题,即《纽约公约》是否适用于CAS裁决作出的纪律处罚;大连超越案虽是国内诉讼案例,但因为FIFA置顶足球治理结构,要求我国法院、中国足协以及从业者厘清国际组织(FIFA)规则及其与中国法律的盘根错节之处。


体育法的高度国际化归因于体育本身超越国界的属性——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统一的比赛规则与行业规则,方能在奥运会或世界杯等国际赛事上以国为单位进行对抗,使超越政治的国际体育交流成为可能,构筑了国际体育基本格局。体育的国际特性要求国内决策者必须将相关事项置于国际大背景下做出决策,以确保国际体育规则得到遵守,否则可能会失去参与某些体育赛事(或项目)的资格,或得出在体育视角下“奇怪”或不合理的结论。


体育的国际属性使其成为了国与国联结的纽带;体育法及体育争议解决也成为了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的桥梁。事实上,《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的两位共同作者分别来自当今世界最大的竞争对手——中国和美国,并最终共同创作了一篇两人均满意、认可的作品,亦是跨越国界和文化藩篱合作的例证。突破国界、文化甚至意识形态的桎梏,携手合作,可能实现,也必须实现。只是在此过程中,必然先经过定分止争、求同存异,才可能“美美与共”,这也是“争议解决”领域独特的魅力。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北仲率先给予“体育争议解决”这一尚不为大众了解的领域深入解析的机会,以及首次接纳外籍共同作者的开放心态。12月25日(周五)下午2时至4时,《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发布会将以线上形式举行,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学教授王小平老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长期访问杰出学者范思深(Susan Finder)教授,以及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制度建设负责人周大行先生担任点评人,欢迎点击阅读原文或扫描下图二维码报名参与。《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全文,请点击该链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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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懒熊体育。


美国大学橄榄球赛场上的韶关少年 | 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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