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爆发,几乎所有的国际重要体育赛事都陆续进入推迟或停摆状态。对于体育人来说,疫情带来的行业低迷无法回避,虽然许多业务都被迫暂停或中止,但也不能让这段宝贵的时间白白浪费。除了在灾难中寻求业务创新与突破,同时这也是一个学习提升的时机。懒熊体育也在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推出一系列大赛赞助与营销相关专栏,供大家交流学习,为整个体育产业的复苏做好准备。本期专栏与大家分享的内容是体育赛事票务运行之相关法律问题。
一、引言
体育赛事门票销售、转让和使用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赛事运行方与消费者产生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运行方通过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确保赛事票务运行政策的内容和要求得到落实。此外,这类法律关系还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范,以保护信息主体的民事权利、限制信息和重要数据向境外输送以及规制垄断行为。本文拟探讨如何通过双方的约定解决门票销售、转让和使用中的问题以及哪些强制性法律规范会对此进行干预。
二、门票销售
赛事门票销售由销售方与购买方建立合同法律关系,通常由销售方以条款和条件的形式发出附带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购买方据此做出要约,销售方在要约符合交易条件的前提下做出承诺,最终达成合意。所附带的交易条件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门票的作用、性质和所有权归属。门票是持票人进入场馆观看比赛的凭证,应按门票显示场次、坐席和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观赛。购票人支付对价后只享有门票的占有和使用权,赛事运行方对门票拥有独家所有权并有权要求持票人在门票无效或违反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归还门票。门票的形式可分为纸质门票、自行下载打印的门票和移动终端显示的电子门票,一张票只允许一人入场并可陪同一名规定年龄以下的婴儿。
2、门票申购程序。门票申购应按要求的程序和时间提交购票申请,超期提交的申请作废,销售方不接受变更、修改、损毁或不按要求填写的申请。正确填写和按时提交的申请构成确定和不可撤销的要约,购票结果以销售方的通知为准。未成年人购买门票应征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申购应提供身份或其他与申购、取票或转让门票相关的信息并同意运行方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销售方可拒绝不提供信息、信息有误或不宜售票的申购。购买儿童票、老年票或残疾人票等特殊门票时,应出具证明购票资格的身份证件。为了保证更多的人观看赛事和防止倒票,对开、闭幕式或热门赛事门票申购次数和一次性申购数量进行限制。如果某一场次或价位门票申购的总数超出可售票的总数,销售方有权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对门票进行分配。销售方有权随时增加或减少门票销售数量并结束或恢复门票的销售,这些做法不应构成申购人变更或取消申购的理由,也不应构成购买方变更、取消、交换或退票的理由。
3、购票约束条件。如果门票申购违反了条款和条件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理由相信申购人旨在倒卖门票或申购人提供欺诈或误导性信息,销售方有权拒绝购票申请或取消购买人已购门票并不退还票款。门票只能通过官方授权的渠道购买,否则主办方有权宣布门票作废并不承担退款责任。门票支付方式应符合销售方的要求,到期未完成支付或没有全额支付的,视为放弃购买。销售方收到购票款并向购买人发出门票购买通知后,购票合同生效。门票交付方式包括邮寄、销售点取票、打印电子文档门票或下载使用移动端电子票等,所有形式的门票不得复制使用,否则将视作废票。除另有约定外,出售后的门票不得退换。
4、主办方赔偿责任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主办方因违反条款和条件对门票购买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不超过票面价值且不对任何特别、间接或附带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因主办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三、门票转让
门票转让也可采用条款和条件的方式做出相应约定,构成持票人的合同义务。为了杜绝假票和防止倒票,应管控门票二级市场。除明示同意的情况外,持票人不得向第三方擅自转让门票或门票权利,或将其用于质押。禁止持票人倒卖或非经授权转让门票,也不得将门票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搭配赠送他人或未经授权用于广告、推销、拍卖或市场营销之目的,否则该转售或赠送的门票自动作废且不得更换或退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立法的方式制定强制性法律规范,禁止未经许可销售大型国际赛事的门票,非经授权转售或倒卖门票将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但为保证上座率,应允许持票人将门票转让给亲友和同事。转让应通过主办方指定的方式进行并不得以此营利,受让人使用门票应接受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再者,还应对转让的次数、转让人资格、转让条件、转让受理时间、转让方式、转让信息验证以及转让不成功的后果等做出约定。赞助商等合同客户的门票转让,原则上在本客户群内进行,不应与其他客户群交集。经合法途径转让的门票,原持票人应将门票和受让人的信息告知主办方。在入场时或场馆内,相关人员有权检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以确认门票购买的合法性。如果这种合法性得不到确认,主办方有权阻止持票人入场或要求其离场。
赞助商门票的分配应考虑不同参赛队粉丝观赛区域的分隔以防止发生冲突,这对足球比赛更为重要。此外,还应在赞助合同中约定,赞助商的门票只分配给自己的客户或员工而不能流入二级市场或黑市。
四、门票使用
主办方可利用对场馆的控制,以条款和条件的方式对门票使用和观赛行为进行限制,违反条款和条件视作非法进入控制区域,主办方有权阻止其入场或将其清除出场。
持票人对持有的门票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方不对门票的损坏、丢失或遗忘造成的无法进场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还票款。持票人应知晓和接受观赛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应对自身的安全、同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以及所携带物品的安全负责。持票人应在比赛开始前入场,接受安全检查、门票查验及身份信息的核实,主办方可拒绝身份不适宜的人入场或将其清除出场,也有权根据比赛的状况暂时阻止晚到者入场。除非另有规定,入场后离场不得再凭此票入场。禁止携带违禁或违规的物品入场并不得在场内从事任何被禁止的活动。
比赛场馆作为公共场所,观赛人员应放弃任何隐私权或形象权保护的主张,主办方及其授权机构可以拍摄或录制观赛人的照片、影像或录音并将其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并无需为此支付任何对价。对于持票人在场馆内自行拍摄或录制的照片、影像或录音,其包括身份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归主办方所有,持票人只能为个人目的使用这些照片、影像或录音而不得将其用于商业或推广之目的,也不得传送至电视台、电台、互联网、(包括社交媒体和视频)等机构使用。持票人不得在禁区内或周围拍照、录像或录音,不得为商业、博彩、赌博之目的收集、扩散、传送或公布比分、统计数据及其他与正在进行比赛有关的信息。
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赛事取消,持票人有权要求退票。 对延期举办赛事,持票人可做出退票或继续使用门票的选择。由于天气、运行或安全等因素出现赛程变化,主办方应及时通知持票人。如果比赛在当日推迟开赛,持票人不得提出退票或换票的要求。如果比赛中断且主要比赛已完成,也不得退票或换票。如果主要比赛尚未完成而中断,持票人可持原票观看重新安排的比赛或申请退票,但不得更换其他赛事的门票。如果中断的赛事与其他比赛合并,主办方有权决定原门票有效或退款,但不得更换其他赛事的门票。如果比赛被取消,持票人有权要求退票。退票仅限于按门票的票面价格退款,不包括销售佣金、保险、物流等其他费用,票款由销售方退至购票人的账户。
五、个人信息保护
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应遵守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在赛事票务运行中越来越重要。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用以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国籍、身份证号码、犯罪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用作身份识别以保证观赛安全;观赛习惯和爱好,可用作提升客户的观赛体验; 对现有客户年龄、性别、收入、人生经历、嗜好等进行分析,用以触达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公开信息,也包括非公开、甚至私密信息,法律对不同信息采用不同的保护标准。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哪一类信息,其主体享有同意他人使用、查询或复制权以及对错误信息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的权利。信息控制人和处理人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尊重和保护信息主体的上述权利;特别是应遵守告知同意的规则,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处理个人信息。
对于在我国举办的大型国际赛事,作为权利人的国际组织还会要求国内主办方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在此情况下,除应获得信息主体同意与赛事权利人分享这些信息外,国内主办方还应根据《网络安全法》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在境内存储、运营所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并根据规定在向境外输送信息数据时进行安全评估。
境外门票销售涉及境外人士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遵守信息主体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欧盟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规则”(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就具有强大的域外效力,数据安全的保护不局限于欧盟境内,在境外对欧盟个人数据的处理也将受该法律的管辖。许多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权利人总部设在欧洲,如委托国内主办方处理欧盟个人数据,应遵守该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合规性风险。
六、门票销售反垄断
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反垄断法将适用赛事门票销售。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是销售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在对该赛事门票的需求有可替代品的情况下,相关产品市场不局限于该赛事门票市场。例如,英国法下的一则案例认为,温布尔登网球锦标赛门票的相关产品市场要大于该赛事门票市场本身,高尔夫、橄榄球、足球等很多赛事都可以成为该赛事的替代品。因此,该赛事门票销售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所做出的各类限制行为不会产生阻碍相关产品市场竞争的效果,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欧盟委员会认为,国际足联世界杯和奥运会等影响力巨大的国际赛事,没有其他赛事可替代,各自构成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其门票销售中的限制行为会受反垄断法的关注。另外,一些对国家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赛事,其门票销售也可能在当地构成独立的相关产品地理市场,其限制性行为也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审视。对于构成独立相关产品市场的赛事门票销售,以下行为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1、独家代理商制。门票销售会指定独家代理商,1990年意大利足球世界杯组委会指定了一家旅行运营商作为门票旅行套餐的供应商,该运营商再在欧盟各成员国指定旅行代理商销售这一套餐。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一做法限制了旅行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因其他旅行运营商只能为粉丝提供没有世界杯门票的旅行服务;这也限制了旅行代理商之间的竞争,因他们无法选择与其他旅行运营商进行谈判。虽然国际足联说明了这样安排的理由,但欧盟委员会没有接受。此后,1992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和 阿尔贝维尔冬奥会改变了在欧洲指定独家旅行运营商的模式,欧盟成员国居民都可以直接从组委会官网购买门票或从其他成员国代理商处购买门票。1999年的英式橄榄球世界杯、2000年的欧足联锦标赛和2002年国际足联世界杯也都避免在欧洲指定独家旅行运营商。这并不是说指定独家运营商一概不行,奥运会门票境外销售仍由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与组委会签订门票销售协议,由一家授权门票转售商(Authorized Ticket Reseller ATR) 在辖区内进行销售。但应采用客观和非歧视的标准,经过平等、公正和公开的招标程序选择门票转售商,让更多企业有参与竞争的机会,避免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2、区域性限制。门票销售会进行区域性限制,即一家代理商负责某一区域,不得跨区域购买门票,这也是奥运会ATR模式的特点之一。虽然区域性限制在其他地区没有受到质疑,但不适用欧盟成员国家,因违反欧盟单一市场原则和阻碍各成员国代理商之间的竞争而被视为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对亚特兰大奥运会的门票销售进行了干预,要求组委会允许指定的代理商向所有成员国的居民平等地销售门票。在France’ 98一案中,组委会向法国居民销售足球世界杯门票的条件优于其他成员国的居民,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以国籍和居住地为标准的销售政策是对不同成员国居民的歧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捆绑销售。门票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捆绑销售会被看作是利用消费者购买门票的愿望,强行推销消费者不愿接受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奥运会的ATR可向辖区的公众或其他客户群销售奥运门票与其他服务打包的套餐产品,但欧盟委员会曾制止亚特兰大奥运会门票转售商与其他服务打包而不单独销售门票的行为,门票转售可以与机票、酒店等服务打包,但不应是强制性的。
4、赞助商产品的独家使用权。门票销售还会要求排他性使用赞助商的产品,特别是支付系统。2004年雅典奥运会网上支付只能使用Visa卡;对此,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异议,要求必须让不使用Visa卡的欧洲经济区消费者可通过其他支付方式买到奥运会门票,各成员国奥委会不得不同意采用非Visa卡支付方式。2006年德国足球世界杯只能使用Mastercard直接购票,受到英国消费者组织的质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德国足球世界杯组委会后来允许通过境外转账的方式支付,为了减轻给境外消费者带来的不便,组委会专门设立经济区不同货币的账户,供各成员国居民购买门票。
七、结语
门票销售、转让和使用可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采用双方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调整运行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使双方达成合意。条款和条件应广而告之,在销售网站、销售点、场馆入口及门票背面显示并得到购票人和观赛人的同意。除此之外,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输送限制以及规制垄断行为等强制性法律规范也具有约束力,票务运行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陈锋,曾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部副部长,南京2004年青奥会市场开发部副部长。现任北京盛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清华大学体育部体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论文联合指导教师,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张家口奥运办市场开发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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