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4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下文简称《判决书》)。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3、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1年11月,乔丹体育发布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但在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的一纸诉状让乔丹体育的上市之路戛然而止。当时,乔丹以姓名权被侵害为由,起诉乔丹体育。针对这一问题,乔丹体育与乔丹本人曾进行了长达四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有趣的是,2013年7月24日,乔丹体育赞助的约旦队和JORDAN品牌赞助的中国江苏男子篮球队进行了一场国际男篮挑战赛,上演了一出“乔丹德比”。
2016年,最高法院通过再审,对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乔丹本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乔丹本人对宣判结果表示满意,“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但在之后的日子里,乔丹体育与乔丹还是偶有摩擦,甚至对簿公堂。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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