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起从生产商处购入款号为2514778 的针织运动服1150件,并对外出售。2018年6月22日,经检验部门检测,上述针织运动服为不合格产品,已有1147件不合格已经对外出售。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罚款80385元、没收违法所得18912.54元。
详细内容如下:
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采取了召回销毁措施,故不予没收。
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 80385.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912.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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