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在官网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知称,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涌现,各类赛事活动组织机构性质复杂、种类繁多,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缺少有效监管极易发生各类问题和事故。为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保护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意见全文如下:
一、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包括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承办或者授权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为合法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二、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行业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培训办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并加强对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标准管理、分类指导,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作为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承担赛事活动场地、设施、人员、物资、安全等保障职责。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同时,赛事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参赛的义务。
六、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赛事活动组委会的其它规定,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即组织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赛事活动的基本标准、规则以及服务保障条件等内容。
八、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参赛指引,即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内容,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等条件,应当知悉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安排等。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由其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九、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十、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对本项目实行赛事活动组织等级评定制度,按照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对全国所有赛事活动实行等级评定,并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官方网站公开评定结果。
十一、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本项目赛事活动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体的信用记录,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体育赛事活动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采取便利服务措施,实施守信激励。
(二)对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隐患或制度不完善等情形的赛事活动组织机构,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最低赛事活动组织标准要求的,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多次扰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级体育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赛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减少或限制其参加培训、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二)对包括参赛者在内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或限制其参加培训、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三)各类赛事活动组织机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各级体育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照本意见,尽快制定完善本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和协会,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相关赛事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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